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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ong Man Yee v Chan Kwok Wah [2009] HKCA 105 - 子女監護權
Wong Man Yee v Chan Kwok Wah [2009] HKCA 105案:強調以子女的福祉為最高考量,倡導雙方共同監護的模式
案件背景:
本案涉及一對離婚夫婦的子女監護權爭議,他們育有兩名子女,分別為9歲及12歲。夫妻雙方均希望獲得子女的單獨監護權。
雙方角色:
母親(上訴人):全職照顧子女,自婚姻開始即未再參與職場,主要負責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,聲稱子女與其情感聯繫更深。
父親(被上訴人):一位高收入的專業人士,聲稱能提供更好的經濟支持與教育資源,但工作繁忙,與子女相處時間較少。
資產情況:
母親擁有約港幣50萬元的個人存款,並依賴贍養費維持生活。
父親名下包括一套價值港幣2500萬元的物業,另有約港幣800萬元的投資資產。
法院裁定:
法院指出,子女的最佳利益是決定監護權的首要考慮因素,並強調共同監護的重要性,以確保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享有雙方的愛與支持。法院認為,儘管母親對子女的日常生活照顧更多,但父親在提供經濟支持和教育資源方面也作出了重要貢獻。
最終裁定雙方共同監護,但將子女的主要居住權判給母親,父親獲安排每週探視,並需負擔每月港幣8萬元的撫養費。
重要性:
該案明確了香港法院在處理子女監護權爭議時的核心原則,強調以子女的福祉為最高考量,並倡導雙方共同監護的模式,為相關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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